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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提供需假材料承保不可取

2022-09-08 13:48:0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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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大连分公司)案件详情:近日,周某向保险公司提供篡改过车辆牌照号信息的行驶证投保车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分析:

周某提供的虛假投保信息,违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们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麻担陪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围内的事故。”因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法获得赔偿。

案件启示:投保时双方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影响保险理赔。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名称及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等信息。”

保险人应如实提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违约责任和争义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及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稿件提供:平安产险大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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